江苏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时间:2021-03-15   浏览:1096

江苏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江苏省重点实验室是我省区域性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科技基础设施之一,是开展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为推动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我省科技创新水平和持续创新能力,加强我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重点实验室旨在围绕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中长期需求,以高技术研究为重点,瞄准国际学科前沿或国民经济发展重大科学和技术问题,开展高水平的探索,实现知识创新,提供技术储备,培养学术带头人。

第三条:江苏省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面向全省、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建设,依托本领域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部省属重点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非营利科技机构或科技型企业组建,并作为其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主要管理机构,将会同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科技经济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省重点实验室的组建和管理工作。有关厅局或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省重点实验室的织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省科技厅  

1、负责制定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

2、负责编制省重点实验室年度建设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

3、负责编制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年度汇总决算;

4、负责组织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

5、负责制定省重点实验室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对建成运行的省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和评价。

(二)省财政厅

1 、负责审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年度经费预算,并筹措必要的建设资金;

2、负责审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年度经费汇总决算;

3、检查,监督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主管部门  

1、负责本行业(或地区)拟建省重点实验室的组织与推荐工作;

2、负责归口管理的省重点实验室的组建实施和运行情况检查;

3、负责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的落实。

第三章 组建与立项

第六条:省科技厅每年根据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和经费预算,提出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年度计划和组建要求,采用主管部门推荐或招标的办法进行项目组织。

第七条:申请或投标组建江苏省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外学科带头人及一支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

2、研究领域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科技发展政策要求,在本学科领域具有明显优势或在相应学科领域中具有较好的研究开发与实验基础。具备承担国家及省级重大科技项目任务的能力,在以往科研活动中成绩突出,拥有国际、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

3、提供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的资金和技术支撑、基础设施和后勤保障以及学术活动条件。

第八条:江苏省重点实验室组建与审批立项程序:

1.主管部门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和其他有关指导文件,结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省科技厅。

2.省科技厅对各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筛选。对通过初审的建议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制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专家咨询。省科技厅组识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科学、客观、公正的咨询意见。同时对申报项目的经费预算和可行性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4.完善申报材料。对通过专家咨询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由各主管部门组织依托单位认真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任务书。

5.下达。省科技厅与依托单位签定项目任务书和项目合同,并会同省财政厅正式下达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 对我省研究基础好、竞争性强,具备招标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省科技厅将采取招标的形式组织立项,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进行。

第九条:项目任务书、项目合同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文件,其中项目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十条: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所需的资金,由省财政、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共同筹集。鼓励企业及社会资金参与建设省重点实验室。

第十一条:省财政每年安排实验室建设专顶经费,用于资助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省财政拨给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为开展科研业务购置必要的关键仪器、设备、技术软件、实验室技术改造等方面,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必须新建、扩建的,应纳入基建计划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经费筹集。 省财政拨给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的建设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分法。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匹配经费须在立项建设后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到位,否则将停拨以后建设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由省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拨款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单独登记造册。对于闲置不用的仪器设备可由依托单位先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再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按国资管理部门的要求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变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及依托单位的责任,同时根据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实施与验收

第十四条:省重点实验室采取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工作方式,组建期限一般为3年。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阶段考评和最终验收。

第十六条:依托单位应在实验室建设过程中每半年向省科技厅书面汇报一次实验室建设进展情况,每年年终向省科技厅提供年度建设请况报告和年度经费决算报告。

第十七条:省科技厅将定期对实验室建设进展情况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与计划任务要求不符,或未完成进度计划和年度任务指标,或把资金挪作它用的,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省科技厅有权停拨经费,撤销立项,收回已购置的仪器、设备及剩余经费,同时对实验室建没情况进行审计。对确需调整计划合同的,应在调整计划得到正式批准后,方可恢复拨款。

第十八条:省重点实验室完成组建任务,经过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正常后,可向省科技厅申请验收。在申请验收之前应由审计部门对其财务支出状况迸行审计。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与其财务决算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同时进行,验收时除提交验收申请、实验室建设总结以及有关管理制度外,应同时提交其财务决算报告草案、固定资产验收清单及审计报告等,并对结余经费加以说明。验收委员会应有财务专家参加。

第十九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根据项目任务书和项目合同等进行全面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正式授予《江苏省重点实验室》匾牌。

第二十条:项目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及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应将最终的财务决算报告上报省科技厅。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建设项目结束后,在实验室建设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的仪器设备,由依托单位行使使用权,从维护运转费用原则上由依托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项目因故终止的,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主持或组织进行清查处理,项目负责人应配合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上报省科技厅。由此产生的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上交省科技厅,仍用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六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刚,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并在所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讨55岁。

第二十四条:省重点实验室应成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实验室研究方向及开放课题的确定等学术工作,学术委员会由5—9人组成,其成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实验室主任可兼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五条:省重点实验室每年一月底之前应向省科技厅上报本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将委托中介机构每两年对省重点实验室进行一次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向社会公示。考评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第一次考评不合格者进行警告,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后,取消省重点实验室资格,并会同省财政厅对原有资产进行清理,同时该依托单位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在2年内不得再推荐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对考评优秀具有发展前景的省重点实验室,省科技厅将资助适当的滚动经费用于实验室扩建或改造。 第二十七条:省重点实验室根据运行和发展需要,保留少量精干的固定管理人员和科研业务骨干,其他研究人员主要根据承担的课题任务进行招聘。同时,根据实际需要聘任有威望的专家为客座研究人员,进行学术交流和指导。客座研究人员的聘任应严格任期,保持一定的流动量。

第二十八条:省重点实验室的运行费用主要由依托单位承担,并在年度预算中列示。运行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实验室固定人员费用、实验室日常管理费用、仪器设备更新维护的部分费用等。

第二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中每年安排少量的实验室运行补助经费,用于补贴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仪器开放运行费用以及学术交流活动费用等,运行补助经费由省科技厅根据考核评价情况等确定资助额度。

第三十条:重点实验室可视同独立的科研单位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鼓励重点实验室组织国内外科研力量共同承担国家、省部各类科技计划任务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第三十一条:省重点实验室应不断强化开放力度。实验室仪器设备应对外开放使用(可以非营利收取一定使用费),提高其利用效率。每年至少主办或协办一次学术会议,出版或发表学术著作或论文,应注明“江节省××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字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以前立项建设的重点实验室经验收合格后,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关于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与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