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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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普基地

科研管理制度

为了建立一个良好的激励机制,更好地调动科普基地研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大家的潜能,科学、合理、高效地完成产品研发工作,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着互帮互学,资源共享的宗旨开展新产品研究工作。本基地所有人员必须坚持团队利益第一,齐心协力,同舟共济,力争在气象科普产品研发领域做出突出贡献;

第二条 追求合作、创新、严谨、高效的工作方式;

第三条 从严要求,弘扬积极上进、勇挑重担、谦虚好学、文明诚信精神,敢于挑战自我,追求创新,紧跟先进,永不满足;

第四条 实验过程中,严格遵守实验室操作规范,达到规范、安全、整洁、有序的要求。实验记录的填写要求及时、规范、完整。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根据基地总体战略规划及年度经营目标,制订基地各产品的年度产品开发计划;

第六条 及时与销售机构沟通,进行销售跟踪;

第七条 根据市场反馈情报资料,及时在设计上进行改良,调整不理想因素,使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增加竞争力;

第八条 负责组织产品设计过程中的设计评审,技术验证和技术确认;

第九条 负责相关技术、工艺文件、标准样品件的制定、审批、归档和保管;

第十条 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负责与设计开发有关的新理念、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情报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第三章 技术创新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实施“科技支撑”战略,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进步为手段,以投入为支撑,以人才为根本,加快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大力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努力提升基地核心竞争力。

第十三条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二是坚持坚持自主创新与产学研合作开发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坚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与加快实现产业化相结合原则。

第十四条 技术创新的对策与措施是:

1、要加强对技术创新工作的领导,强化技术创新目标责任制的考核;

2、要深化与合作单位的科技合作,形成紧密的技术合作关系;

3、加强人才的引进与培养,完善激励机制;

4、加大科技创新的技入,确保研发资金预算的落实;

5、进一步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和创新制度,实现有机结合。

第四章 新产品开发管理

第十五条 新产品(项目)的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运用新的技术原理,新的构思设计,采用新的材料、新的工艺,具有新的功能、新的用途或开拓新的市场的产品(项目),或运用新的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原有产品性能、品质,降低生产成本,使产品更有质量技术优势,更能稳固和满足市场发展,即在原理、用途、性能、结构、材质、成本及市场等方面有新的改进突破。

第十六条 新产品(项目)的开发必须牢固树立新品经营、资产经营、资本经营三位一体的经营战略,采用低投入、高起点、高产出、高效益、高速度的科技发展战略,坚持研制为导、生产转化为主、储备为辅、专利为重的自主创新方针,注重开发培育科技含量高且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和产品。

第十七条 新产品(项目)的开发方式主要包括:自主独立研发、技术引进和技术合作、产学研合作开发四种方式。

第十八条 新产品(项目)开发主要程序包括:构思、调查分析、决策审批、技术开发设计、实验试制、用户试用、鉴定验收、改进阶段、小批量生产、批量生产和销售等。具体包括:

1、构思:根据市场调查和预测市场需求,在充分分析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对新产品(项目)提出初步构思;

2、调查分析:根据新产品(项目)的构思,广泛收集有关新产品(项目)设计、制造技术工艺、原辅材料、销售市场、社会影响等信息,并对信息进行资料分析整理汇总,提出开发方式和一种或多种可行性建设方案,报基地决策审批;

3、开发决策审批:基地根据提供的新产品(项目)开发方式和可行性建议方案进行分析,论证和评审,择优确定审批;

4、技术开发设计:对新产品(项目)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方案论证,提出丰富的有实质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申请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审批,争取国家政策的支持;

5、实验试制:在新产品(项目)试制期内,通过对其设计质量、产品结构性能及主要工艺进行评价考核,以便找出缺陷,加以改进,在新产品(项目)基本定型后,报相关检测机构检测,并制定各种必要的及时文件;

6、用户试用:经检测达到预期效果后,制定用户进行试用和市场预热、听取用户对新产品(项目)的评价;

7、鉴定、验收:根据新产品项目研制开发、检测、试用等情况,整理编织相关鉴定、验收材料,申请组织鉴定验收(权威机构);

8、改进阶段:根据试制、试用情况新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按必要性和可能性分别纳入产品开发实际文件和质量改进计划,以便修正开发设计中的失误和考虑不周造成的缺陷;

9、小批量生产:其任务是对开发设计和生产工艺再次进行实际验证,并进一步进行试销和宣传,逐渐打开市场;

10、批量生产和销售:产品定型,协作定点,生产成线工作,新产品(项目)市场打开,批量生产和销售。

第十九条 新产品(项目)保证:新产品(项目)开发过程中,从方案确定审批、试制到批量生产、销售每一阶段都应进行技术经济评价考核,并予以关心和支持,如确定不适应基地发展的新产品项目,要及时予以通知,并停止实施,以便及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保证开发研制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条 新产品(项目)开发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

1、项目工程师的职责:新产品(项目)开发工作是基地自主创新的先导,必须运用现代化管理办法,抓好新产品项目特别是高端产品的开发,了解国内外相关信息,运用预测、分析、规划和决定手段,对新产品(项目)的开发的各种阶段作出正确的评价和决定,并对决定负责;

2、技术开发部门职责: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参与对新产品(项目)开发决策工作,并承担方案设计、可行性分析、技术分析、工艺分析等主要任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负责做好样品试测、改进设计、小批量生产及批量生产的及时服务等工作,在新产品(项目)开发完成后,负责编写总结报告;

3、供应部门职责:在新产品(项目)开发任务审批后,应积极配合做好采购所需的原辅材料,落实购置必要的工具、器具和设备,并对此质量负责。

第五章 研发人员考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 考核对象:基地技术开发人员。

第二十二条 考核内容:

1、软性指标包括态度,技能和劳动纪律。总分100分,占总分的30%权重。

2、硬性指标主要指以工作计划为主体的指标,包括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量的多少,开展多少创造性的工作。工作质量如何。总分100分,占总分的70%权重。

第二十三条 考核方式

1、考核时间:在每年的年底进行,对全年工作进行评价;

2、自我评价:先由研发人员作自我评价;

3、主管评价:由主管开展对研发人员绩效面谈,在与研发术人员充分交流后确定最后的评价结果。

4、评议分数的确定,考核得分按下式计算:

绩效系数=软性指标评估结果*0.3+硬性指标评估结果*0.7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与研发人员的年终奖金直接挂钩。

研发人员年终奖金=奖金基数*绩效系数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说明:

1、评估分为二部分:工作目标、能力加态度。

2、在评估员工业绩时,用下列4分制标准,根据每个指标为技术员绩效打分,介于2个评分区间的绩效表现,允许取中间值(比如2.3)。4-超过预期标准:一贯并显著地超过预期标准,经理、主管和同事明显地看到其优越的表现。3-略低于预期标准:在一些方面还需要改进,但在许多方面达到预期标准。1-未能达到预期标准:不能达到预期标准,需要采取正式的措施或技术员发展计划以保证绩效以改进。

本年度工作目标评估:

工作任务70%(目标须明确并与部门目标一致)

考核内容上下级共同制订达成一致

衡量标准/开始和完成时间(尽可能使用量化的或是可以被核定的衡量标准)

实际完成情况

权重a

评分

考评分a*b

自评

主管评分b

















合计

70%




能力、态度评估:

考核内容

衡量标准

权重a

评分

考评分a*b

自评

主管评分b

态度指标30%

安全纪律意识

优先考虑并严格遵守基地安全条例和纪律,及维持良好行为的程度。

4%




客户精神

业务计划和履行站在客户立场思考并行动的态度

4%




理解分析解决问题能力

迅速准确撑握与业务有关的问题、状况、指示内容等,活用各种方法和经验的能力

6%




业务能力

迅速决定并使用最佳方法,在规定期限内达成目标的能力

6%




沟通能力

具体、逻辑表达并理解释他人意思,与公开发基地内外人员进行交涉和协调能力

5%




团队协作

与同事在完成工作上合作的配合程度

5%





合计

30%




第六章  技术保密制度

为了加强研发基地的科研资料管理工作,保证保密资料的完整和安全,便于查阅,提高资料的利用率,特制订内部保密资料管理制度如下:

第二十五条 保密资料的范围

1所有申报资料;

2原始记录、包括各种记录本工艺、质量研究、检验记录等

3各种与申报有关的审批意见、通知及批件,包括审查意见、补充资料通知等;

4质量标准及使用说明书、包装、标签等;

5供试样品、对照品及相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六条 保密资料的归档

1所有内部资料由研发基地指定兼职或专职人员统一保管,各类资料均应登记在册,软盘、优盘、光盘等数据盘应单独、妥善存放;

2课题负责人对申报资料的归档负责;

3所有申报资料必须保持成套性、完整性,由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4申报资料必须在上报同时存档,资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各1套;

5完成申报资料1周内必须将原始记录存档,原始记录包括各种记录本工艺、质量研究、检验记录等、包括软盘等电子资料;

6完成新产品投产后,所有工艺资料、内控质量标准等资料应及时归档;

7取得新证书、生产批件后一周内,课题负责人必须将所有申报资料(原件)移交基地档案室。

第二十七条 保密工作奖惩规定

1对以任何形式泄露基地机密的行为均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基地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2保管人因保管不善,或课题负责人使用保密资料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无意或故意造成资料泄露,均被视为泄露基地机密行为,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基地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3及时制止他人泄露技术秘密或举报他人泄密属实者,基地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基地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普基地

技术创新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基地科技进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根据国家科技奖励政策并结基地实际情况,特制订基地技术创新奖厉办法。

第二条根据技术创新成果情况,基地设立下列技术创新奖项:

1、技术进步奖;

2、专利发明奖;

3、合理化建议奖。

第三条科技技术奖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由基地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四条基地技术创新奖励每年评定一次。由各部门负责推荐,基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基地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章基地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五条对在科研、新产品开发和产业化中做出贡献或有重大突破者授予技术进步奖,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六条专利发明奖:获得中国或其它国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授权的,专利发明人授予专利发明奖。

第三章奖励实施细则

第七条技术进步奖:

一等奖: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择优可得奖金5-10万元。

1、获省级以上(含省及)科技进步一、二等奖获得者。

2、在本行业中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新增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或新增利润100万元以上的技术开发项目。

3、重大技术的改进,重大技术难题的攻克,获得1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的项目。

二等奖: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择优可得奖金1-5万元。

1、凡在当年被评上省科技进步三等奖,南京市科技进步一、二等奖、南京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一、二等奖以上的项目。

2、取得经济效益在30万元以上的技术创新项目。

三等奖: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择优可得奖金1000-10000元。

1、凡在当年被评上南京市科技进步三等奖、南京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三等奖以上,以及南京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

2、取得经济效益在5万元以上的技术创新项目。

第八条专利发明奖:

获得其它国家专利或中国发明专利的,每项奖金为5000-30000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奖金为3000元和800元。

第九条合理化建议奖:

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按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作用意义和技术难度的大小分为三等,一等奖1000-5000元,二等奖500-1000元,三等奖200-500元,鼓励奖100-200元。

第四章奖金分配原则

第十条项目主要人员应得奖金不低于40%

第十一条按第十条分配后余额奖金,按在项目中的贡献大小分配给项目组成员。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同一项目同一年度中获得多个奖项,以最高奖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基地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普基地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科研研发的有效实施,加强研发投入资金的核算管理,特制定本研发投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研发投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基地新产品(项目)科研、技术创新、技术引进、产学研合作和工艺改进等项目、产品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三条研发投入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

1、研发费用预提:基地每年根据研发基地的研发计划预算,可根据不同情况按销售收入的4-5%的比例预提并纳入专项管理;

2、各级政府部门、管理部门的支持经费。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研发投入专项资金主要指基地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基地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9、其他需要开支的科目。

第四章资金报批与管理

第五条资金报批与管理:

1、研发基地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预算、报批、使用管理,对资金使用负责。

2、财务部负责项目研发费用的专项财务核算、把关,并及时核算项目费用的使用情况。

3、研发投入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专款专用。财务应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项目组,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4、当年度研发费用使用不足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加,当年经费结余时可结转至第二年度使用。基地第二年度研发费用预算可依据上年度的追加及结转情况适应调整其所在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

第五章附则

第六条本办法由基地财务部负责解释。办法中所规定的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基地审批备案。

第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与之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普基地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单位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制度和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基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是单位经济管理的核心,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加强财务计划管理,科学配置资金;依法组织收入,积极筹措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经济秩序,维护财经纪律;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管理活动进行预测、控制和监督,正确处理财务关系。

第二章 财会机构

第四条 认真贯彻实施新《会计法》,结合单位改革与发展要求,本基地设立独立的财务处,在主任的领导下,统一管理本单位财务活动和会计工作。

主任是单位会计工作的法定责任主体,主任要加强对基地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支持财会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财会作规范有序进行,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第五条 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财会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加强在职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和财会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控制制度,贯彻落实会计、出纳分开的工作制度,实行内部稽查、复核和审计监督。全面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强化内部制约与激励机制,促进依法理财、依法管理、依法监督,提高经济管理水平。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国家和主管部门对所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为了统筹规划、组织、规范单位经济活动,保证合理有效地安排使用资金,所根据业务工作发展计划和任务情况编制年度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

第七条 预算编制内容

所事业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以及国土资源地质调查项目拨款。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国土资源调查地质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内容。

第八条 预算编制要求

在主任主持下,财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本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费用定额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原则。要量入为出,收支配比,力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所有关业务部门及管理部门预先提出年度工作任务和经费需求计划,所计划财务部门根据业务发展计划提出基地预算草案,基地总预算与财务收支计划中,财政性事业经费、地调项目、科研课题及专项经费、技术收入、经营收入等应分别资金渠道用途编制单项预算。事业预算须经主管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所据此编制事业预算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单位事业预算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基地预算、财务收支计划应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财务部门根据审批下达的预算和制定的计划组织收入,控制支出。

第十条 预算调整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预算拨款一般不予调整。当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所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调整预算。其他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调减的,由所自行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是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所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和服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收取的违约金等。

(七)国土资源调查地质项目专项拨款是中央财政预算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十二条 事业收入包括:

(一)科研收入,即单位承担科研课题(项目)和接受委托研制样品样机取得的收入。

(二)技术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技术承包取得的收入。

1.技术转让收入,即有偿转让专利权、著称权、非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取得的收入。

2.技术咨询收入,即提供专业信息、可行性研究、技术和经济论证等智力服务取得的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即对外提供技术设计、工艺编制、分析测试、标准配方、标准审定、分析化验、摄像制图等专业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

4.技术培训收入,即接受委托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取得的收入。

5.技术承包收入,即承包工程中的技术合同项目和技术引进的消化吸收项目取得的收入。

(三)学术活动收入,即开展科学技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科普活动收入,即开展科学知识宣传、讲座和科技展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试制产品收入,即单位从事中间试验产品的试制取得的收入。

第十三条 经营收入包括:

(一)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即通过销售定型、批量产品(不包括试制产品)和经销商品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餐饮、住宿和交通运输等经营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工程承包收入,即单位承包建筑、安装、维修等工程取得的收入。

(四)租赁收入,即单位出租、出借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房屋、场地等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经营收入,即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经营收入。

第十四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积极组织收入。

(二)在发展科技产业和开发经营活动中,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严格项目评估论证,加强经济活动分析,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必须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依法缴纳各项税费,建立税收台帐。

(四)加强银行账户和货币资金管理,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防止收入流失和资金“体外循环”。

(五)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

(六)划清外部收入与“单位内部结算收入”的界线,避免重复虚增收入。

第五章 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形成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按用途分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它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在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按用途分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应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应在保证正常事业支出需要,保持正常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并报主管部门审批。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上缴上级支出,即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发生的支出。

(六)国土资源调查地质项目支出,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开支范围和会计核算办法执行国家国土资源地质调查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单位从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项目完成后,向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情况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其检查、验收。按指定用途并完成项目任务经费有节余的,经批准留所调剂使用。

第十七条 为加强支出管理和经济责任制,结合专业业务、辅助活动、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以及经济管理要求,基地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即以所有地调项目、科研课题、生产单位和管理部门为核算单位,以项目、课题、产品、部门、班组为核算对象,进行多层次的成本费用核算。成本费用开支划分:

(一)直接费用,即在业务、生产过程中直接耗用的材料、支付的工资及其他直接支出所发生的费用。直接费用直接计入项目、课题、产品、班组等成本中。

(二)间接费用,即各业务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间接费用按照受益原则和一定的办法、比例分配计入各项目、课题、产品、班组等成本中。

(三)期间费用,即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间分配,计入当期结余。

第十八条 成本费用的结转和归集

为保证国家财务管理体系和会计决算报表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内部成本费用核算单位、对象的支出须按支出性质、用途归集到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会计科目中。

(一)合理划分内部核算单位,实行成本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明确的成本核算对象,严格划分各类支出界线,避免开支不清、成本不明。

(二)采用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核算方法,前后会计期内不得随意变更,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统一性、完整性和可比性。

(三)建立单位内部考核控制制度,模拟市场运行机制,制定内部结算办法,降低成本费用支出。

(四)正确反映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认项目收入与支出的关系,坚持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的配比原则。

第十九条 支出管理的原则

(一)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政策以及统一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有关经费管理制度、办法(例如:劳动人事工资制度、离退休经费管理制度、职工劳保福利、住房改革等社会保障制度,地质调查项目、科研课题、专项经费等经费管理制度,差旅费制度,设备管理与公务费使用办法等)。国家和主管部门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所作出规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强化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成本费用开支审批权限、程序,增强预算约束和计划管理,根据基地工作总目标、主要任务和资金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各项支出。

(三)严格遵守资金收付和现金结算财经纪律,强化会计报帐与稽核制度。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财务部门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切实加强原始凭证的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各项开支不得报销、列支。

(四)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报支出,不能以暂付款、预付款或估算数列报支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条 结余是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按财务制度规定,应区分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分别管理、核算和考核分配。

第二十一条 事业结余分配前,应先将从国家财政或主管部门取得的有专项用途的专项资金结存数按照预算规定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然后,才能按照可分配事业结余提取40%的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形成事业基金。

事业基金是没有限定用途的单位自有资金,一般作为单位平衡预算的一项基金收入来源,用于备抵、弥补预算收支差额。

第二十二条 经营结余首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收支发生的亏损,其余部分按照10%的比例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最后的结余并入事业结余进行分配。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单位按照法规、政策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按照事业收入的1-5%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按照可分配结余的40%提取以及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提取转入(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三)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按照事业收入的1%提取并在业务费中列支,以及在当年经营收支结余中提取10%转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资金。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是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表现为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在研课题、未完项目和在制产品等。

存货是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产成品和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

必须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对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坚持支票和印鉴分开保管,帐款分人管理的原则;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建立有关备查账簿及时清理结算,防止和减少呆坏帐损失;对存货要明确购买、验收、入库、保管、领用、调出程序和手续,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发生的盘亏、报废和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对在研课题、在建项目和在制产品严格实行成本核算,应按照合同要求或者完成进度及时结算结转收入。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和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二十七条 所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推行政府采购制,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全面盘点,做到帐、物、卡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报废和转让固定资产,应当进行技术鉴定,并按规定权限、程序、办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单位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和其他财产权利。应当加强无形资产的保护。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定价,取得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单位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没有转让之前一般不计价入账。

第二十九条 对外投资是指单位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对外投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论证,坚持投资回报原则,享有投资者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利用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还应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条 所对外单位投入的并要求回报的投资,应当用于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签订投资协议或者合同,明确投资者、受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责任、权利和利益。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负债是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

(一)借入款项,即单位为开展各项活动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借入的款项。

(二)合同预收款项,即单位与国家有关部门及外单位签订技术经济合同后,按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包括政府专项合同款项和委托合同款项及其他合同款项等。

(三)应付款项,即按照有关规定、协议、合同和要求,应付而暂时未付的各种款项。

(四)暂存款项,即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到的代为保管或者暂时尚未结算的款项。

(五)应缴款项,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而尚未上缴的款项,包括应缴税金以及其他应缴款项。

第三十二条 负债管理要求

对不同性质和不同期限的负债应进行分类管理,进行明细账户核算,控制单位负债规模,掌握资金动态与合同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对资金借入、占用、使用实行跟踪监督、检查和清理。对借入款项按时清偿;对合同预收款项在合同完成或者阶段性完成后按项目进度与完成情况及时结转为单位收入;对应付款项,要按时清付。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三条 单位按照规定划转撤并时,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应当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成立财务清算机构。财务清算机构负责制定清算方案,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和划转的准备工作。财务清算结束提交清算报告,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编制和向主管部门、财税部门、单位领导以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完善经济活动、财务收支状况和生产经营成果的激励与控制、评价与考核体系。加强财务监管,规范财务报告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条 单位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情况,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财务收支变动对事业发展的影响,指出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要变化的事项,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第三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编制报表前,应对各类财产物质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认真核对账目,清理本单位与外单位以及本单位与个人往来款项,做到帐证相符、账账相符。

正确进行年终结账和转账,保证总账与明细表相符,账表相符,表间勾稽关系正确。

国家政策、法规和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财务报告格式、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和要求的,应从其规定。

单位对外报送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主任和主管财会工作的领导、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积极推行年度会计报告审查与审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因素分析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收入计划完成率、总收入增长率、事业收入增长率、经营收入增长率、支出计划完成率、专用基金增长率。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所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为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必须认真落实《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现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实施《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积极推广、普及会计电算化,不断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管理效益。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经营收入”是指在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的部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和主管部门制定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基地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普基地

活动组织制度

为规范科普基地活动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基地向社会各界人士和大、中、小学生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科普知识教育等作用,结合基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科普基地以《科普法》为指导,活动开展应有利于传播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思想、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有利于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丰富公众的科学文化生活,提高道德素质,促进文化交流。

第二条 科普基地以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提供免费活动。主要是培养公众对气象科学技术知识的了解、理解和运用能力。要注重科普宣传教育的科学性、通俗性和趣味性。

第三条 科普基地要积极广泛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有特色、有实效的科普活动;要积极探索基地的建设工作和开展科普活动的新思路、新方法,努力开拓创新,吸引或组织青少年学生自觉到基地参加科普教育活动。

第四条 要根据季节和需要组织公众集中参观“气象站”、“大气探测基地”、“农业气象试验站”和“气象科普资源中心”,让青少年学习、体念现代农业的相关知识。反对在科普基地从事伪科学和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五条 科普基地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做到年初有工作计划、有落实措施,年终有工作总结;要注意积累工作经验,积极开展交流和研讨,努力提高工作水平,不断提升科普基地的科技含量和质量,把科普教育活动的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启发性和参与性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六条 开展气象科普活动,应有文字、照片和录像等档案资料和接待参观团体的时间、单位、人数、活动内容等情况的详细记载。相关资料应分类整理后录入气象科普资源库。

第七条 科普基地开展活动的相关情况,要通过新闻媒体等予以宣传报道,以吸引更多公众来基地参与科普活动。基地办公室负责统计每月、季度和年度的新闻媒体报道情况,并纳入活动组织考核指标体系。

第八条 科普基地的活动组织工作具体由社会活动部承担,由基地办公室协调相关工作。

第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基地管理委员会。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